第九條 科技貸款項目貼息的標準、條件與方式:
(一)貼息標準:按項目當年發生貸款額(按年度計算)的3%標準進行貼息。貼息期限按年度結算。對同一企業當年發生的科技貸款僅給予一次性貼息,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。
(二)貼息條件:凡在江門市核準登記的科技型中小企業,實施技術開發、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活動或采取專利權質押融資,并已落實科技貸款且發生貸款利息支付的項目,均可按規定申請貼息。
(三)貼息方式:已通過項目申報立項備案的項目單位,以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出具的利息單為依據,向科技部門申請貼息。對超期歸還貸款、未按貸款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所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、加息和罰息,不予貼息。
第十條 鼓勵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。對以專利權質押形成的科技貸款,在第九條基礎上,按項目當年發生貸款額(按年度計算)的4%進行貼息。對實現專利質押融資的企業,按項目當年發生貸款額的1%對其專利評估費用進行資助,單筆貸款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。屬專利權質押融資的,須經權威機構評估,并向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辦理財產權質押手續。
